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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巧妙释明口头土地流转协议效力,妥善化解陈年纠纷

发布时间:2026-04-20    编辑:临沂信访局001    浏览:16

       2010年初,费县某村为解决村民用电不足问题,流转村民王某一块土地建设配电室,当时口头约定流转费2800元。配电室建成后,在配电室西侧有约40多平方的空闲地,王某沿着空闲地周边垒砌石坝并垫土,想使用空闲地,村委进行了制止。王某对已签订的流转协议表示反悔,拒收流转费。2022年春天,村民刘某私自在空闲地移栽5棵直径约15厘米的绿化树。2024年春天,王某私自用挖掘机将刘某栽植的绿化树木清除出空闲地,自己又栽植7棵绿化树。为此,刘某与王某发生纠纷。

       针对此次纠纷,公安机关出警4次,刘某多次到法院、检察院咨询。因是土地使用权引发的纠纷,公安机关未予立案。王某、刘某长期拨打12345热线电话,王某反映村委强占村民土地建配电室,空闲地应由王某使用;刘某反映王某故意损坏其财产,村委不作为,不收回王某使用的空闲地。纠纷长期调解无法化解。

       2025年12月,村(居)法律顾问王庆友入村开展法律服务时了解到该起纠纷,和包村乡干部、村干部联合研判,该纠纷如长时间无法调解,两家矛盾时有升级风险,为此立即介入调处。首先与包村乡干部、村干部实地查看空闲地现状。随后分别与刘某、王某沟通交流。三次向王某讲解土地承包法、合同法、民法总则关于流转合同的形式效力的规定,土地流转不管是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都是有效的,且流转协议村委已经履行完毕,建设了配电室,村委与刘某之间的口头土地流转协议也有效。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村内空闲地所有权归集体,刘某、王某都无使用权。经过多次劝说,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王某移除配电室西侧的空闲树木,空闲地村委作为绿化用地集体使用,村委支付刘某土地流转费2800元,刘某不再追究王某挖树的责任,两家和好如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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