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事项通用办理指南:(五)信访责任追究
1.对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问责
(1)引发信访事项责任
因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应当作为而不作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拒不执行有权处理机关、单位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等,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不依法依规处理信访事项责任
a.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机关、单位,未按照规定登记、受理、转送、交办,或者未履行督办等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b.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存在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事项处理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c.有关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存在对待信访人态度恶劣、作风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吃拿卡要、谋取私利;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打击报复信访人等情形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信访人法律责任
信访人存在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