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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信访局

Linyi Complaints and Proposals Administration

信访事项通用办理指南:(三)信访事项办理

发布时间:2024-05-20    编辑:临沂信访局001    浏览:40

1.建议意见类事项

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论证,采纳或者部分采纳的,予以回复;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2.检举控告类事项

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依规依纪依法办理。

3.申诉求决类事项

可以在不违反政策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在裁量权范围内,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可以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经调解、和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者和解协议书;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2)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3)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4)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5)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6)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比如对于信访人反映的历史遗留问题、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的问题、政策调整产生的问题、无法导入到其他法定途径的问题等,按照以下要求办理。a.办理。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向信访人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办理结果告知单)。办理期限经批准可延长不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b.复查。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复查机关、单位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复查告知单)。c.复核。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复核机关、单位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告知单)。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时间不计入复核办理时间。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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