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追责问责典型案例剖析(五)
【国家信访局微信公众号】2016年10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责任制办法》)。《责任制办法》实施以来,各地各部门层层明确信访工作责任,逐级传导压力,加大问责力度,2017年对失职失责的1900多个单位和7500多人进行问责,树立起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鲜明导向。“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全面、准确地理解和适用《责任制办法》,我们收集整理了《责任制办法》实施以来的相关问责典型案例,并进行解读剖析,以期能够为问责工作实践提供借鉴。
以下点评剖析第五类典型案例,即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情形。
典型案例1
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S省Y市X区B镇某村村民因土地征迁安置问题,多次到S省政府门前集体上访。其间,省信访局专门向X区委、区政府发函督办并提出明确的工作建议,但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妥善处理。2018年4月16日,该村村民20多人再次到省政府门前集体上访,造成恶劣影响。针对B镇有关人员在处置应对村民多次越级集体上访问题中,存在的重视程度不够、矛盾排查不细、工作不深入、化解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X区纪委启动追责问责程序,对B镇党委副书记张某、村委会主任马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典型案例2
2017年11月,X省H市Y县T镇环保分局接到群众关于他人倾倒垃圾造成鱼池污染的信访举报后,认定此行为应由城管执法部门处理,因此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一周后,该局收到H市环保局转来关于该问题的信访举报后,仍未开展调查,仅建议信访人向城管执法部门投诉,并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其后,Y县信访部门受理该问题,并组织督查,要求环保部门给予相应处理。但该局仍以“信访人鱼池水体未受污染”“此次违法行为应由城管执法部门处理”为由不予受理,致使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信访人不断上访。2018年5月,Y县纪委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此问题,并对T镇环保分局局长刘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县环卫办主任侯某给予诫勉谈话。
案例点评
这是两个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而被问责的典型案例。《信访条例》等法规制度赋予信访工作机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的“三项建议”职责,这对于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确保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树立正确工作导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应当高度重视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的建议。对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的改进工作的建议,应当认真研究,督促有权处理信访问题的责任主体虚心接受、认真采纳、及时纠正、抓好落实;对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的完善政策的建议,应当加强综合分析,从中查找有关政策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查找政策规定不衔接、不连续、不配套、不完善的问题,并适时调整完善;对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的给予处分的建议,应当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对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法条链接
《信访条例》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信访条例》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信访条例》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七条:各级信访部门应当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的信访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的建议。
《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所列责任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四)……(五)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