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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依法信访明白纸

发布时间:2024-05-18    编辑:临沂信访局001    浏览:69

1.信访事项的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

信息网络信访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或者电子邮箱等方式,利用信息网络向有关部门提交信访事项。

书信信访人可以使用传统的书信方式,通过邮寄信件向有关部门提出信访事项。

电话信访人可以通过拨打相关部门设立的信访电话热线,通过电话形式提出信访事项。

传真信访人可以利用传真机发送传真,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或提出建议、意见。

走访信访人可以直接前往有关部门的信访接待场所,通过走访的形式提出信访事项。

2.信访人一般应当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信访人在提出信访事项时,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这样的形式有助于确保信访内容的正式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书面形式的信访事项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以及具体的请求、事实和理由。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有以下几个优点:

规范性:书面形式的信访事项更加规范,有助于信访工作人员理解和处理信访内容。

明确性:书面形式可以详细记录信访人的具体诉求和相关事实依据,减少口头传达可能出现的误解或遗漏。

便于存档:书面信访事项便于存档和查询,有利于信访工作的跟踪和监督。

法律效力:书面形式的信访事项在法律上具有更强的证据效力,有助于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3.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形式的应当

到指定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人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事项。

依法逐级走访:信访人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

推选代表: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时,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落实属地责任:各级机关、单位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访,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引导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

4.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依法提出诉求:信访人应当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提出自己的诉求,确保诉求内容合法合规。

客观真实反映情况:信访人在提出信访事项时,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的信息和证据,不得捏造、歪曲事实。

遵守信访程序:信访人应当按照规定的信访程序提出诉求,如先向有权处理的本级机关提出,必要时再向上一级机关反映。

不得越级上访:信访人应当遵循逐级走访的原则,不得随意越级上访,除非有正当理由或者下级机关无法解决相关问题。

不得采取非法手段: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采取非法手段,如聚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

不得诬告陷害:信访人不得利用信访进行诬告陷害,不得对他人进行不实指控。

维护信访秩序:信访人在信访接待场所应当避守秩序,不得滋事、滞留或者有其他影响信访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

不得用信访权利:信访人应当合理使用信访权利,不得滥用信访渠道进行无关诉求或者无理要求。

5.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煽动、串联、胁迫、以财产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6.信访工作中3种“不予受理”情形

①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②信访人跨越有权处理的本级和上一级机关单位走访提出申诉求决类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属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管辖,已经、正在和应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程序处理的事项,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7.信访工作中2种“不再受理”情形

①已经复核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仍以相同事实和理由反映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单位不再受理

已经依法终结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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