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782330201/sxfj/2024-0000012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信访局 | 发布日期 | 2024-08-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标 题 | 【简明问答】《山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规则(试行)》知识问答 |
1.什么是信访事项复查? 答:信访事项复查,是指信访人不服办理机关、单位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而提出申请,依法由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对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和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过程。
2.什么是信访事项复核? 答:信访事项复核,是指信访人不服复查机关、单位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而提出申请,由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对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和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过程。
3.申请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有哪些条件? 答:申请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不服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复查意见的信访人; (二)申请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应当为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且不属于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程序处理的; (三)有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和事实依据; (四)复查复核请求不超过初次提出信访事项或者申请信访复查时的请求范围; (五)向有权复查、复核的机关、单位提出申请; (六)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4.怎样提出复查复核请求?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人提出复查复核请求,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传真、走访等形式。复查复核申请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姓名(名称)、有效证件的名称及号码、地址、联系电话以及信访事项的基本情况,申请复查复核的具体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并标明申请时间;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如委托他人申请,应当一并提交本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同时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的应当同时提交执业机构公函; (四)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复查意见书; (五)需由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等。 申请人书面提交以上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工作人员当场制作复查、复核申请笔录,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5.提出复查、复核请求期限多久?具体该如何提出? 答:申请人提出复查、复核请求,可以自收到原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原处理意见、复查意见的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提出。 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一)对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党委、政府提出申请; (二)对省委、省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不服的,向省委、省政府提出申请; (三)对设区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其本级党委、政府提出申请,也可以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四)对实行垂直领导的机关、单位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五)对两个以上机关、单位共同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不服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提出申请; (六)对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党委、政府提出申请; (七)对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不服的,向直接管理该组织或者单位的上一级组织或者机关、单位提出申请。 6.哪些信访事项不属于复查复核受理范围? 答:以下信访事项不属于复查复核受理范围,各级机关、单位按照相应程序处理: (一)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二)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三)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四)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五)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六)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七)属于咨询、意见建议、评估、鉴定类的信访事项,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7.复查复核请求受理后,办理期限是多长? 答:对申请人提出的复查复核请求,收到复查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复查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复核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8.对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可以听证么? 答: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申请人提出听证请求或者复查复核工作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举行听证。听证一般在20日内完成,所需时间不计入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理期限。
9.什么是会审评议? 答:对争议较大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机构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会审评议。参加会审评议的专家在充分审议的基础上,通过表决形成专家会审结论,参会专家应当在会审评议笔录及会审结论上签字。专家会审评议一般在20日内完成,所需时间不计入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理期限。
10.原处理、复查意见被撤销、变更或者退回重新办理的情形有哪些? 答:原处理、复查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变更或者退回重新办理: (一)违反法定程序的;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不准确,结论不明确、不适当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错误的; (四)应当适用司法、行政程序等法定途径而未适用的; (五)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六)其他应当撤销、变更或者退回重新办理的情形。 被申请人未依照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作出处理、复查意见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处理、复查意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予以撤销;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及其证据依据材料未录入山东省信访信息系统的,视为未按法定程序办理,予以撤销。
11.原处理、复查意见被撤销,被申请人需要重新作出处理意见吗? 答:复查机关、单位撤销原处理意见的,应当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意见。 复核机关、单位撤销复查意见的,复查机关、单位按下列情形办理: (一)复查机关、单位认为无需继续撤销原处理意见的,应当在收到复核意见之日起30日内重新作出复查意见; (二)复查机关、单位认为需要继续撤销原处理意见的,应当在收到复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作出撤销决定,责令原办理机关、单位在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3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意见。 复核机关撤销复查意见的,可以一并撤销原处理意见。
12.复查复核中止办理的情形有哪些? 答:机关、单位在复查复核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办理: (一)主要事实或者证据正在其他法定程序确认或者处理过程中; (二)涉及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适用问题,需要有关机关作出解释和确认; (三)其他需要中止办理的情形。
13.复查复核终止办理的情形有哪些? 机关、单位在复查复核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办理: (一)申请人撤回复查或者复核申请的; (二)调解、和解达成一致意见或者信访事项已经实体化解的; (三)申请人死亡、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且未指定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放弃复查复核请求的,以及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被吊销或者注销的; (四)其他应当终止办理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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