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782330201/sxfj/2021-0000002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信访局 | 发布日期 | 2021-10-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标 题 | 临沂市信访局人民建议征集工作办法(试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优势,进一步建立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让更多人民建议变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根据《信访条例》《山东省信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建议,是指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建议人)为了社会公共利益,针对社会公共事务,通过信访渠道向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议或意见。 第三条 人民建议征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围绕大局,服务社会;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三)综合研判,合理运用; (四)公开透明,引导激励。 第四条 市信访局网络信访科(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承担人民建议征集工作(以下称为“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登记、转送、交办人民建议事项; (二)督促、指导责任单位对人民建议办理、答复和反馈; (三)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制定专项征集议题,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发布专项征集; (四)征集、汇总、分析人民建议,研究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五)督促、检查、指导下一级人民建议征集工作; (六)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人民建议提出 第五条 通过走访、来信、网络信访等形式,向本级党委、政府提出的意见建议类信访事项,统一纳入本级信访部门人民建议征集范围。 第六条 人民建议征集和提出的主要方式: (一)日常征集。通过信访网上投诉平台,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常态化、广泛性征集。 (二)专项征集。通过人民建议征集活动,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工作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专项征集人民群众建议。 第七条 人民建议提出一般应具备的基本要素: (一)建议主题; (二)反映的主要问题; (三)解决问题的主要办法、理由和依据; (四)建议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第八条 以下事项不纳入征集范围: (一)求决、申诉、举报类事项; (二)人大、政协、部队、法院、检察院等工作范畴的事项; (三)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 (四)重复提出、内容空泛、无实际意义的事项; (五)不属于本市管辖的事项; (六)学术理论、商业广告、推销宣传等其他不宜作为人民建议的事项。 第三章 人民建议办理 第九条 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收到人民建议后,按照不同渠道进行分类办理。 通过信访网上投诉平台收到的人民建议,按照信访案件办理程序,及时转送、交办到有关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信访程序对信访人进行回复。 通过人民建议征集活动收到的人民建议,按照建议内容予以登记,通过函件的方式交办到有关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条 对有重要价值或涉及多个部门的人民建议,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应当协调涉及部门和专家、学者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时应当邀请建议人参加,论证结果一并交由责任单位办理。 对建议事项表述不清、没有具体内容、不属于人民建议征集范围的,做留存处理。 第四章 人民建议运用 第十一条 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应当定期研判所辖地区人民建议情况,对涉及政策性、倾向性、普遍性、代表性问题的人民建议事项,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形成综合分析报告,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同级党委、政府和上一级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机构。 对专项征集议题,应当做好综合研判,形成专项分析报告,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同级党委、政府和上一级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机构。 对一个时期内反映比较集中或比较突出的建议事项,应当形成专报,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同级党委、政府。 第十二条 对具有典型性、示范性的人民建议事项,经建议人同意,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可公开有关内容。 第十三条 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和责任单位应当与建议人建立沟通机制: (一)对人民建议工作中梳理出来的立意高、操作性强的好建议,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机构与建议人共同研究完善,努力形成问题真、症结准、对策实的建议; (二)在建议落地实施后,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会同责任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成果,交流体会,调动和激发群众参政议政热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区县信访局的人民建议征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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